关于开展全市住宅区消防设施设备安全排查和整治的通知
京建发〔2017〕54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市政府有关精神,深刻汲取近期本市和外地火灾事故教训,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和《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清理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我市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现就有关消防设施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行动要求,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设施、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排查,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应当积极落实整改工作。
二、各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监督抽查和联合检查力度。对于排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要依法依规下达隐患整改通知,督促指导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2018年1月底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主动上报消防安全隐患并积极整改的,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可从轻或免于处罚。
三、商品住宅保修期内共用消防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含检测、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应急使用政策规定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或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相关业主自行承担并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售后公有住房消防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所需经费,可从房改款中列支;房改售房款不足的,按有关应急使用政策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原售房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负担;原售房单位灭失的,由其上级单位负责;无单位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需经费由区政府安排。
四、各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全面排查服务管理的所有项目,对于发现的住宅区消防系统隐患尽快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组织维修或更新、改造。隐患整改期间,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五、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在受理、审核、拨付房改售房款和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过程中,要确保各环节便捷顺畅,利于资金尽快投入使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