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QQ群
微信公众号
公司电话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西门子消防产品之签约分销商
电话:021-31268119
解决方案
您现在的位置:明探公司>>浅析人员密集场所火灾事故的预防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永和路118弄43号904
邮编:200072
电话:021-31268119(总机)
E-mail:sales@shmingtai.com
浅析人员密集场所火灾事故的预防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4-05-11 21:10:26】   游览量: 【2661】

    近年来,我国的人员密集场所发生多起因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如何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此类事故的发生已是当前消防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对消防工作的实践调查,文章阐述了我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监督的现状和困难、火灾的特点和原因。更从我国的现实国情、消防工作的实际出发,浅谈了解决实际问题的、操作性很强的方法。  关键词 人员密集  群死群伤  火灾事故  预防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大型和超大型商场、市场、超市商场、宾馆、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是指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学校、医院、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相对聚集的场所。此类场所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社会稳定)日渐增多,加之原有的部分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先天性隐患”没有得到及时消除,致使火灾损失重、人员群死群伤的重特大火灾呈不断抬升的趋势。而初起火灾扑救不及时和人员疏散不及时已成为引发重特大火灾的直接因素。预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是一个涉及领域多、社会面宽的系统工程,而如何有效地控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越来越成为各界普遍关注的课题。通过对消防监督工作调查研究,就预防人员密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做浅析。  
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1、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隐患难整改。此类场所存在的主要隐患是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未安装或不能正常运行,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起不到报警、灭火的作用;安全疏散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安全出口宽度、数量不足且被封堵、锁闭、占用、堆放杂物,常闭式防火门不装设闭门器或闭门器损坏;采用大量可燃材料装修等情况也很突出。人员密集场所的主体建筑物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或经消防安全检查、审核、验收不合格就擅自施工或投入使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1.2、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用火用电、防火检查(巡查)、控制室值班、员工培训、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火灾隐患整改、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以及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必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很多单位没有建立或虽然建立了但不符合现行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发生火灾时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1.3、人员密集场所的责任人素质不高。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得不到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不熟悉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会引导人员疏散、不会扑救初起火灾,有的职工甚至不会使用灭火器!而且,这种现象是很普遍的。  
1.4、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隐患久治不改。一些旧的人员密集场所由于经营状况不好,没有足够整改资金,致使隐患久拖不改,甚至为了增加效益,擅自出租摊位,占用消防通道,形成火灾隐患恶性循环。  
1.5、人员密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教训。  
 1993年2月14日 ,河北唐山市林西百货大楼火灾,死81人,伤54人;  
 1994年11月27日 ,辽宁阜新艺苑歌舞厅火灾,死233人,伤20人;  
 1994年12月8日 ,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宾馆火灾,死325人,伤130人;  
 1995年4月24日 ,新疆乌鲁木齐市水产蛋禽公司(录像厅)火灾,死52人,伤6人;  
 1997年1月29日 ,湖南长沙市燕山酒家火灾,死40人,伤89人;  
 2000年12月25日 ,河南洛阳市东都商厦火灾,死309人,伤7人;  
 2002年6月16日 ,北京市“蓝极速”网吧火灾,死25人,伤12人;  
 2004年2月15日 ,吉林市中百商厦发生特大火灾,死54人,伤67人。  
2、人员密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基本特点。  
2.1、人员密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以多层建筑为主,高层群死群伤火灾少。自 1985年4月19日 我国某市第一起饭店火灾死11人至今,尚未有高层群死群伤火灾,客观上讲,也是因为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日益成熟,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相对完善,可燃装修材料控制较严等防火监督工作的落实。  
2.2、人员密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频率高,死伤数量大。据统计:1991年至2002年人员密集场所共发生特大火灾282起,死1833人,伤855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火灾44起,死1705人,伤640人。尽管人员密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了广泛关注,也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消除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但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仍然未能得到有效控制。人员密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主要发生在多层公共娱乐场所;多层劳动密集型生产车间;砖木结构老式居住建筑、招待所、宾馆;多层百货商场;“三合一”建筑等场所。  
2.3、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原因。  
 2.3.1 、初起火灾未能及时扑灭和控制。综观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大多数是由于初起未能及时扑灭和控制,人员来不及逃生,直接导致烧死或窒息死亡。  
 2.3.2 、火灾初起盲目切断电源。被困人员因失去照明而找不到疏散方向,产生恐惧心理,影响疏散速度和流量,并直接导致挤踏死亡。  
 2.3.3 、疏散通道被堵或疏散出口上锁。由于业主或使用单位缺乏安全疏散意识,贪图管理方便和节省人力开支,直接导致了火灾时人员被困而酿成惨剧。  
 2.3.4 、窗口人为的被封堵。在火灾应急情况下,窗口是可以作为第二逃生通道,是疏散自救和消防援救的重要途径。人为的用砖块砌封、装防盗铁栅栏、内装饰封封、内部货架封堵、外部广告牌封堵等情况,都直接断绝了从窗口逃生的出路,增加了群死群伤的数量。  
 2.3.5 、建筑物自然排烟排热条件差。缺乏利用侧窗和屋顶自然排烟的意识,为了满足经营的要求,人员密集场所窗口往往被封堵,不具备排烟排热条件,造成火灾情况下烟热难以排出,致使群死群伤增加。  
2.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存在的问题。  
为了根除火灾隐患,防止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国家从94年底开始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人员密集场所尤其是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但人员密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仍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4.1 、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必然结果。人类社会从认识火到利用火已经有很长时间,火灾也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越来越猛。火灾的发生,有一定的客观规律。从辩证的角度来看,火灾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是不可避免的,而且社会发展的越快,经济发展的越迅速,火灾数量越多,火灾所造成的损失也就越大。尤其是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经济发展迅猛,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众多高楼大厦拔地而起,数不胜数的商场、娱乐场所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而这些场所在建设初期往往忽略了消防问题,造成先天性火灾隐患大量出现,更为日后的火灾埋下了祸根。  
 2.4.2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国家先后制订和修改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了政府、单位、公民的职责和应尽的义务,但有些法律法规还有部分不健全的地方,致使火灾隐患不能得到彻底消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十三条规定,“营业性场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消防机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消防机构缺乏相关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如果场所拒不停业,消防机构只有在三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在这期间就很有可能就会发生火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五十四条规定,关停有些人员密集场所,如果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而政府往往会考虑这些单位的经济效益和影响力,不一定真正让其停业,造成火灾隐患长期存在,随时可能发生火灾。  
 2.4.3 、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重视不够。在各次专项治理的组织开展过程中,政府虽然重视,但往往只是开开会、发发文,少有领导能够亲自带队进行检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各职能部门也不能投入足够的精力参与其中,乡镇政府和派出所对消防业务不熟,主要还是依靠消防机构,而消防机构受人员编制所限,不能全面对所有场所进行检查治理,致使部分场所隐患长期不能根除,对责令停业的场所不能采取强有力措施彻底关停。  
 2.4.4 、场所负责人责任和主人意识差。长期以来,“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的意识在各个单位乃至全社会都不甚明确,仍存在“消防安全工作是公安消防部门的事情,或是单位主管部门事情”的错误认识,这是导致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弱化的一个根本原因。因此,在全社会树立起“单位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意识,尤其是增强各个单位抓好消防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是建立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机制的首要环节和必要途径。  
 2.4.5 、群众的安全素质不高,自防自救能力差。火灾发生的规律告诉我们,火灾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对人造成致命的伤害。往往在消防队到达之前,就已经伤亡大半了,要想减少人员伤亡,应在提高公共娱乐场所的自防自救能力上下功夫。而一些人员密集场所无论在人防、物防,还是技防等方面都是水平较低,特别是在火灾发生后消防队到达前这段宝贵时间内,如从业人员不能及时报警、快速组织灭火、迅速引导顾客逃生,往往酿成大灾大难。  
3、预防人员密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对策。  
3.1、扩大水喷淋灭火系统的设置范围,是防止人员密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根本性技术措施。  
 3.1.1 、水喷淋系统在火灾扑救中的作用相当明显,是扑灭和控制初起火灾最有效的手段。发达国家十分重视水喷淋的设计和使用效能的研究。根据火灾统计分析,美国消防协会从1925年到1969年的45年中统计,安装水喷淋的建筑物共发生火灾81425次,灭火和控火成功率为96.2%;美国纽约从1969年至1978年的十年中共发生高层建筑火灾1678起,着火建筑物内的水喷淋系统扑灭了98%的高层综合楼火灾和97.7%的其它高层火灾。我国现有的水喷淋灭火系统也有良好的灭火效果,2002年上半年,上海发生高层建筑火灾22起,10起是在建工地火灾,2起发生在室外广告牌,2起发生在脱排油烟管道内,1起因内装修关闭喷淋凡尔未发挥作用,其余7起火灾全部由水喷淋扑灭,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综观国内的一些商场大火,其教训很多是未安装水喷淋系统或因水喷淋系统存在问题。因此,保证水喷淋系统硬件完好是控制群死群伤和重特大火灾的关键。  
 3.1.2 、应当充分利用生活用水资源,推广简易水喷淋系统设置。在建筑高度低于24m的、面积不大于500m2的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的改建工程、住宿与经营、储存、生产为一体的“三合一”建筑,以及其他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范围以外的其他较重要的场所,广泛推广设置简易水喷淋系统,这是提高建筑抗御火灾的能力的有效措施。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确保一路可靠市政供水,可采用市政管网供水、室内消火栓管道供水或屋顶水箱供水方式。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销商店的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其他场所的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采用标准响应喷头。关于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上海市制定了《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施工、维护暂行技术办法》,在6.4万户砖木结构老式居民楼的楼梯和走道间、液化石油气换瓶站、地下人防、小旅馆、有可燃和易燃物经销的街面店铺和仓库,以及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范围以外的场所,普遍推广利用生活用水管道和屋顶水箱压力,直接接出水管,适当放大给水管径,安装水喷淋,达到火灾早期喷洒控火、灭火的目的,这是一个值得借鉴和推广的经验。  
 3.1.3 、在GB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修订中应当充分考虑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作用,对其设计、施工、维护进行相应的研究和规定,从而使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更加科学合理,为广泛应用简易水喷淋灭火系统提供理论和规范依据。  
3.2、加强消防应急灯具和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不容许盲目切断电源。  
 3.2.1 、合理设置消防应急灯具。消防应急灯具是火灾发生时,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标志和/或照明的各类灯具,实践证明,合理设置消防应急灯具,在人员密集场所人员疏散中起着的重要的作用。在无自然采光和常照明场所不得使用自发光疏散指示,疏散任务重、有自然采光或常照明的楼梯间,可沿墙壁设置自发光照明带,美国双塔大厦9.11事件人员疏散中,由于在楼梯间设置了自发光照明带,疏散效率提高了四倍。此外,在商场、集贸市场、展览馆、歌舞厅、影剧院、体育馆、医院、宾馆等人员聚集场主要疏散通道的地面上设置区别于其他地面的明显发光标志及疏散指示设施,可以有效避免迷宫式疏散所造成的人员恐慌,在主要疏散通道垂直上方加强设置自然或机械排烟设施,及时排出上升到顶棚的烟气,可以防止高温烟气的水平扩散和对建筑构件的影响。  
 3.2.2 、应当根据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商场(店)、影剧院、娱乐厅、体育馆、医院、饭店、旅馆、高层公寓和候车(船、机)室大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如避难层的楼梯间)、大型公共建筑常用的光电感应自动门或360°旋转门旁设置的一般平开疏散门,必须相应地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在远离安全出口的地方,应将“安全出口”标志、“疏散通道”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单向门必须在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应设置“拉开”标志。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在旅馆、饭店、商场(店)、影剧院、医院、图书馆、档案馆(室)、候车(船、机)室大厅、车、船、飞机和其它公共场所,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吸烟,应设置“禁止吸烟”等标志。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也是不容忽视的,不仅仅是要设置普通的标志牌,一旦失去正常照明,这些标志很难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灯光或自发光消防安全标志。  
 3.2.3 、火灾初期决不容许盲目切断电源。国内群死群伤火灾中,已有多起在火灾初期肓目断电,造成人员恐慌,找不到疏散方向,影响了疏散速度和流量,扩大了死伤数量。例如:某纺织厂拆房工地火灾,因盲目断电,导致4位拿了灭火器乘货梯上楼灭火的民工被困在电梯轿厢内,待灭火结束清点人数时才被发现,后经急送医院抢救才幸免遇难。盲目断电既影响安全疏散也影响灭火进攻中人员的抢救、火情侦察、战斗展开速度,并带来诸多的不安全因素。用电设备和电缆线路火灾扑救中,不切断电源存在触电危险时,除户外线路由供电部门根据消防要求必须断电时,建筑物内部断电措施的实施,必须由灭火指挥员确定,单位领导和单位任何人不得盲目断电。  
3.3、必须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物自然排烟的设计规范。  
烟气,已成为火魔手中最恐怖的武器。统计表明,在火灾中丧生的人们,窒息而死的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尤其是在人员密集场所,烟气更是火灾中的首除之患。根据火灾教训分析,致使烟雾难以排出而导致群死群伤的危险的情况主要有:未重视中庭自然排烟;未重视楼梯间侧向的最高点排烟;防火通道上搭建遮阳挡雨蓬未充分考虑自然排烟。  
排烟的基本手段是:自然排烟和机械排烟。但是,机械排烟系统当排烟阀动作的极限时间为280摄氏度,超过280摄氏度就会停止排烟。实际动作时间很短,一般在明火产生后的2至3分钟,此外,机械排烟仅仅是火灾初期为人员疏散提供条件,只有与水喷淋合用时才能发挥其排烟排热的最大效应。因此,应当注重自然排烟设计。  
国外十分重视建筑物顶棚和侧窗的自然排烟,钢结构的大型超市顶棚一般都设置自然排烟窗,排烟窗材料是可熔(58到68摄氏度)聚丙烯之类,白天可采光,火灾时烟热达到58到68摄氏度就熔化,有效的实施排烟排热。在日本设计的可燃材料比较集中的会展中心、生产车间等,侧窗面积特别大、高度高,十分有利于侧向排烟。  
目前许多人员聚集场所窗口存在人为的用砖块砌封、内装饰被封,内部货架被堵,外部广告牌封堵等情况,严重影响了建筑物自然排烟。此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中没有涉及多层建筑防排烟设计要求,在多层建筑的设计中往往忽视了防排烟的设计,给人员密集场所留下了技术规范上的隐患。因此,为了有效遏制人员密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必须加强建筑物自然排烟设计。  
3.4、人员密集场所严格限制可燃物和发烟材料的使用。  
建筑内装修必须严禁木龙骨;装饰和吸音软包应严禁使用可燃和难燃填料;建筑物室内管道保温材料应严禁可燃和难燃(控制氧指数也是无效的),必须使用不燃材料;劳动密集型生产车间和临时办公楼若用彩钢板结构拼装,严禁用聚苯烯作彩钢板填料(英国90年代初已禁止使用)。严格限制可燃物和发烟材料的使用,有效控制产生烟雾的源头,是预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有效措施。
3.5、切实加强安全疏散的设计,保证疏散通道及窗口的畅通。  
 3.5.1 、从严审核疏散走道长度、宽度和出口(包括疏散楼梯)数量。准确预测最大流量,科学进行疏散计算,充分留有余地,尤其要从严控制袋形走道的设计和长度的控制。  
 3.5.2 、要从严整治疏散通道被堵。走道墙壁不针有凸出装饰,灭火器箱、消火栓箱、花盒等都不准影响安全疏散,地坪要平,商场的货架、展览大厅的展位、剧院的坐位设置必须充分考虑最不利点的疏散时间。  
 3.5.3 、从严处理出口上锁或用绳丝缠绕。为便于内部管理和节省用工,出口上锁或用绳子和铅丝缠绕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个问题执法难度大、成本高,只有采取一经发现直接严厉处罚的措施,才能有效杜绝这一现象。四是必须打开窗口作为疏散救人的第二通道。窗口被封堵,是建筑犹如一个大的集装箱,一旦成灾,必然导致群死群伤的发生。另外, 通过窗口可以架梯救人,通过窗口可以向火点进攻。五是人员密集场所人员不得超过额定人数。艺苑歌舞厅、天堂录像厅、东都商厦舞厅在经营中都存在严重超员的现象。对额定人数,各地公安消防机构应根据场所面积、楼层、安全出口数、疏散距离等实际情况经计算确定。  
3.6、在大型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增设地面辅助消防标志。  
 3.6.1 、地面辅助消防标志可包括两种:一种是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相对应的地面辅助疏散标志;一种是室内消火栓位置指示标志。均应设置在场所内的主要通道上、交叉路口和拐角处。其应用具有以下意义:1、大型商场、市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营业面积大、可燃物多、人员密集、电气设备多、特发火灾因素多等火灾危险性特点,突出了人员的快速疏散和初起火灾的及时扑灭具有重要地位,而这一点与疏散指示标志、室内消火栓的使用功效密切相关。  
 3.6.2 、地面颜色比较单一,相对于顶棚下空间的丰富色彩,地面辅助消防标志更易于发现,疏散方向指示效果更好,克服了火灾时流动上升的高温有毒烟气的视线遮挡,也符合人员逃生时较低的身体形态。  
 3.6.3 、有助于火灾时减弱人员心理恐慌,合理分散人流,缓解人员拥挤,从而为人员的快速疏散逃生和扑救初起火灾赢得时间,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3.6.4 、地面辅助疏散标志应作为现有消防设施的重要补充,有弥补现有疏散和灭火设施在使用上不足的功效和特点,在应用上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3.6.5 、科研部门仍需加强在上述场所主要疏散路线上设置灯光式、发光式地面辅助消防标志的研究,增强其有效性和相关消防产品的合法性,以完善现有安全疏散系统。另外应考虑将地面辅助消防标志纳入消防技术规范的强制性条款,增强其推广性。  
3.7、在防火审核和消防管理上要严格把关。  
 3.7.1 、从室内火灾的发展过程看,总共经历了初期、发展期、极盛期和衰落期等四个阶段。从火势初期发展到火势极盛期阶段,其中经历了一个轰燃的过程。轰燃指的是室内火灾从发展期到极盛期过程中,室内火灾迅速扩大,温度急剧上升,室内可燃物瞬时间被引燃的现象。轰燃是小火蔓延成大火的标志。发生轰燃后,会导致火灾扑救困难,人员难以疏散,对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建筑结构破坏都有很大影响。如何预防着火建筑不发生轰燃,或在发生轰燃之前扑灭火灾,对控制火灾事故极为有利。因此,在办理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审核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全面设防,才能保证这些场所的消防安全。  
 3.7.2 、公共娱乐场所在耐火等级和总平面布置中的考虑。公共娱乐场所应选用耐火等级不低于一、二级的建筑;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重要和危险物品仓库等建筑物内或毗连建设;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考虑。  
 3.7.3 、考虑安全疏散的要求。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端或尽端。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应满足如下条件:(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或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米;(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米2,厅、室的门为乙级防火门;(3)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米2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4)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疏散宽度指标为1米/百人,疏散走道和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米;(5)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分散布置,相邻安全出口之间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小于5米;(6)超过3层的地上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7)与建筑物的其他部位隔开,分隔材料:墙体耐火极限不小于2小时,楼板耐火极限不小于1小时,当墙体上必须开门时应用乙级防火门。  
 3.7.4 、严格控制最多容纳人数。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根据该场所的使用面积按1人/米2考虑,其他公共娱乐场所的疏散人数按该场所的使用面积按0.5人/米2计算。  
 3.7.5 、室内装修的消防控制。过多地采用可燃材料或高分子材料,在发生火灾后,将会产生大量浓烟,以及有毒气体。因此,在装修时应优先选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尽量使用天然材质及砖石类材料,避免使用高分子化工材料或环保性差的合成板材,以防发生火灾时产生大量有毒烟雾。在具体操作中,顶棚应采用A级材料,其它部位装修应采用B1级装修材料。  
 3.7.6 、建筑消防设施的选用。按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ABC类干粉灭火器和自动报警、灭火设备等。其中(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选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控制和扑灭建筑初期火灾成功率较高,早已在国外广泛使用,近20年来在我国得到普遍应用,由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具有火灾危险性,因此国家规范对下列范围的场所作出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建筑面积超过300米2;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选用K系数为80、115的快速响应喷头或K系数为80的标准响应喷头。对于建筑面积在500米2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考虑到完全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势必造成这些场所的业主消防投资过大,且不宜实施,可以结合当地市政给水状况,采取设置屋顶消防水箱、消防给水主管接入市政给水主管道、设置管道泵等措施予以解决,形成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范围:设置在地下、半地下;设置在建筑四层及四层以上的。(3)设置防、排烟设施的范围: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米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米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4)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在楼梯间、疏散走道和消防控制室等部位设置。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在墙面设置时,离地面高度不大于1米,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米。(5)歌舞娱乐厅及包房内设置声像报警装置,保证在火灾发生时,播放火灾警报,引导人员疏散。  
3.8、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使“三合一”建筑消防监督管理有据可查,有法可依。  
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需求的日趋扩大,个体私经济逐渐成为政府鼓励和支持的经济类型,家庭作坊式的加工生产和沿街商业用房的开发利用发展迅猛,“三合一”建筑也越来越多。由于消防法律法规的滞后性,无法有效地控制“三合一”建筑的发展和蔓延。在《消防法》中,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法律和消防技术规范中对“三合一”现象的法律界定缺乏明确的规定,已经不能够满足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在日常消防监督管理过程中,对“三合一”建筑缺乏消防监督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给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三合一”建筑的定义不应当仅仅局限于设有车间或仓库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拓宽“三合一”建筑的法律界定,扩展和确定其法律内涵,将住宿与经营(生产、加工、储存、服务等)一体建筑均纳入“三合一”建筑,这对消防监督管理是十分有必要的。  
因此,消防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工商等部门研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一步明确“三合一”建筑的法律界定和防火要求。这样才能使“三合一”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做到有据可查,有法可依,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三合一”建筑的火灾危险性,更好的减少和遏制“三合一”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4、结论。  
综上所述,人员密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发生领域广、频率高、数量大、持续时间长,至今尚未有效的控制,预防人员密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是一项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克服那些只强调防火分割而忽视人员的安全疏散,只装报警而不装喷淋,只考虑防盗而忽视了人员利用窗口逃生等设计思想,用全新的、科学的、合理的设计理念和最高的质量来建设,用最严格、最全面的法律法规来监督,切实有效地整改现有的各种大小火灾隐患,才能有效的控制群死群亡恶性火灾事故,才能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才能够真正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大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GBJ16--87(1995修订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95年11月1日 起施行。  
3、GBJ45-8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995年11月1日 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4、《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95年01月26日 起施行。  
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02年5月1日 起施行。  
6、GBJ84-8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86年7月1日 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网站——http://www.xf.ga——DNS: 10.1.31 .10  

上一篇:《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下一篇: 消防系统接线安装完所需检查步骤
© 2012-2025 上海明探智能楼宇科技有限公司
— 专业、专注西门子消防火灾报警设备供应商!
版权所有,并保留所有权利。
上海市静安区永和路118弄43号904
Tel: 021-31268119
E-mail: sales@shmingtai.com
ICP备案证书号:沪ICP备12006273号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021-31268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