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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没搞清,做工程很容易亏,这里有很多例子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7-08-21 23:36:59】   游览量: 【2421】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缩写。FIDIC的本义是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这一独立的国际组织。习惯上有时也指FIDIC条款或FIDIC方法。

在国内很多重大工程中都用FIDIC合同作为合同蓝本。其中由于不理解FIDIC合同的内涵,导致较多不必要的损失。
  
下面我们介绍一些工程案例。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1、上海金融贸易区某商业项目
  
97年亚洲金融风暴,导致业主无法按照合同要求支付工程款

涉案工程位于上海市某金融贸易区。业主方系东南亚某国的某大型集团在上海投资组建的外资企业,拟投巨额资金开发某大型商业设施。该工程经竞争性招标,由某外国承包商中标。业主和承包商于1997年6月23日签订了项目施工合同(下称施工合同)。该合同条件系参照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制定。

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15000万美元;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在完成当月工程量后,承包商向业主提交月报表,业主在1个月内予以确认,并于确认后28天内予以支付;如业主不能按约付款,承包商可就此发出书面通知,业主应在7天内予以支付;如业主仍不能支付,承包商可以解除施工合同;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任何直接损失或损坏。
  
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后,承包商随即开始施工。为开发该项目,业主的母公司与由其所在国的七家银行组成的银团签订了贷款协议。1997年金融风暴席卷东南亚,至1998年初该国银团无力再向这项目注入资金。

承包商1998年3月份完成的工程量经业主聘请的工程师计量金额为200万美元,按约应于1998年4月底支付。1998年5月初,承包商未收到业主应支付的该笔进度款,开始与业主交涉。
 
1998年6月2日,承包商向业主发出通知,要求其在7日内支付应付的款项,否则将按合同约定暂停工程施工。但业主没有回应。同年6月12日,承包商致函业主,正式通知立即终止合同。此时,承包商完成了约4000万美元的工程量。

同年7月8日,承包商致函业主,要求支付价款及赔偿合同终止后损失总计1200万美元,并保留调整索赔总额和再次提出对其损失和其它直接费用索赔进行调整的权利。其后双方进行了多次磋商,但未能达成一致。
  
1998年10月31日,承包商向业主发出仲裁意向,并于11月25日全部撤离工地现场。同年11月25日,承包商提起仲裁,就终止合同要求业主支付2500万美元。

仲裁庭认为:直接损失指因合同终止直接引起的承包商的所有损失,包括剩余工程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预期利润应看作预期可得利益,但总部管理费不是预期可得利益;根据承包人在开工前报送的费用项目拆分表,风险费为1.5%、利润为2%,该费用是发包人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

2000年9月15日,仲裁庭裁决施工合同终止后业主应赔偿承包商700万美元,其中尚未支付的已完工程价款为200万美元,终止合同后的直接损失为100万美元,剩余工程的预期利益损失为400万美元。
  
合同明确了工程项目参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损失,必须要掌握合同。
  
2、非洲某国公路项目
  
在非洲某国112公里道路升级项目中,业主为该国国家公路局,出资方为非洲发展银行,由法国BCEOM公司担任咨询工程师,我国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以1713万美元的投标价格第一标中标。该项目旨在将该国两个城市之间的112公里道路由砾石路面升级为车道宽6.5米,两侧路肩个1.5米的标准双车道沥青公路。

项目工期33个月,期中前3个月为动员期。项目采用了1987年版的FIDIC合同条件作为通用合同条件,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某些细节进行了适当修改和补充规定,项目合同管理相当规范。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了若干件索赔事件,由于承包商熟悉国际工程承包业务,紧扣合同条款,准备充足,证据充分,索赔工作取得了成功。
  
可见熟悉FIDIC合同的重要性啊!!!
  
按照合同规定,工程师应该在6月15向承包商提供有关的放线数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工程师几次提供的数据均被承包商证实是错误的,直到8月10日才向承包商提供了被验证为正确的放线数据,据此承包商于8月18日发出了所索赔通知,要求延长工期3个月。

工程师在收到索赔通知后,以承包商“施工设备不配套,实验设备也未到场,不具备主体开工条件”为由,试图对承包商的索赔要求予以否定。对此,承包商进行了反驳,提出:在有多个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初始延误作用其间,其他并发的延误不承担此类的责任。

而业主提供的放线数据错误诗造成前期工程无法按期开工的初始延误。在多次谈判中,承包商根据合同第6.4款,6.3款,17.1款,44.1款的相关规定,据理力争,此项索赔最终给予了承包商69天的工期延长。
  
掌握游戏规则,是玩好游戏的关键。

3、某写字楼项目
  
某业主通过公开招标与一承包商签订了一份框架结构高层写字楼的施工合同,地下一层,地上16层,钻孔灌注桩基础。采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作为标准合同文本。中标合同价为42585600元,工期24个月。在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以后,承包商按期开始施工,其施工进度计划也已得到批准。但在施工合同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事件1:在土方开挖时,由于现场附近的一条主干道修路,车辆都集中到工地边上的一条路上行驶,造成交通堵塞,施工受交通影响很大。因此,挖土机和运土的汽车均达不到投标计算时的工效,每天只能完成计划挖运土方量的一半。由于工效降低,造成机械费增加和施工进度计划远远落后于原计划。
  
事件2:当土方工程接近完成时,承包商就向工程师递交了需要尽快拿到桩基础施工图纸的通知。桩基础施工由于图纸延迟一周提供,现场停工待图,使桩位迟迟难以确定,造成桩基础施工开始时间拖后一周。
  
事件3:桩基础施工中,由于钻孔机出现故障停工1天。

承包商按照合同中规定的程序和时间限制提出了索赔通知和索赔报告。其中索赔理由是:根据合同第4.12款,事件1要求顺延工期10天和补偿增加的机械费、工地管理费、总部管理费和利润损失。

因为这属于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因为工地边上的这条路并不是主要交通道路。根据合同第1.9款,事件2要求顺延工期7天,并补偿窝工费,机械闲置费、现场管理费、总部管理资本利润损失。
  
工程师反驳索赔理由的情况:事件1的索赔理由不成立。工程师驳回对事件1的索赔要求,认为承包商无索赔权。根据是承包商所依据的合同第4.12款不适用这样的情况,交通情况不能列入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

根据合同条款第4.10款承包商应该在投标报价时对现场的状况和周围的环境都已经清楚,当然包括交通情况,根据4.11款,承包商也应该被认为已将其影响考虑在投标报价内,事件2的索赔理由成立。

4、金茂大厦项目
  
上海金茂大厦建于20世纪90年代,有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承建。金茂大厦总共88层高,是超大、超高、多功能、综合性的民用公共建筑。金茂大厦于1992年12月17日被批准立项,1994年5月10日动工,1997年8月28日结构封顶,至1999年3月18日开张营业,当年8月28日全面营业。金茂大厦占地2.3公顷,塔楼高420.5米,总建筑面积29万平方米。
  
金茂大厦是由中央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牵头,由下辖的数十家企业共同出资成立金茂集团而建造而成的。建造期间除了筹集14家股东单位已经承诺的投资款,还要向金融机构筹措2亿多美元的缺额资金,时逢亚洲金融风暴,市场低迷,房地产市场更加堪忧,大大增加了融资工作的难度,贷款合同的谈判需要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可是工程用款时不待我,若不按合同规定按时付款,会给承包商拖延工期以口实,为此,曾先后三次向银行争取到 “过桥贷款”以解燃眉之急。
  
金茂工程发包具有广泛的国际性,经过咨询与比较,金茂业主选择了1992年版菲迪克(FIDIC)条款作为合同蓝本。
  
上海金茂大厦在施工过程中应用了很多最新的结构技术、材料等,也在施工过程中首创了一些先进的施工技术方法。其建设时间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所以在施工过程中FIDIC合同的应用必然进行了摩擦到磨合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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